我回台南到永康大橋地區常疑惑為何地名叫大橋,卻看不到大橋?翁佳音教授給我一個有趣的答案,真的有一座拱形大橋,而且可能是台灣第一座石板大橋。故事還不祇這樣,一場浪漫的漂洋過海的金髮美少女與一位中年男子的愛情故事,因為這個大橋的原因被記錄下來,荷蘭第八任駐台長官卡隆及其金髮美女嫩妻康絲丹謝的愛情故事,令人感動、羨慕,是具有拍電影潛力的故事"大橋的故事",請翁佳音來告訴大家!
撰文:中研院臺灣史研究所 翁佳音 助研究員
一、大橋的地名怎麼來的?
臺南縣永康市內西橋里的「大橋」,以及東橋里的「小橋」,兩地的地名,至遲從明鄭時代到今天,都一直這樣叫,儘管這兩座原來的橋已經無影無蹤。兩地為何會有如此稱呼?通常的解釋是,古時候,居民在石頭溪或柴頭港溪上搭建橋而得名。這樣解釋,大致上沒錯。永康市的大、小橋,自「古」以來曾是臺灣府城北路往新港(新市鄉)大路途中的重要橋樑。不過,從清代高拱乾《臺灣府志》,與陳文達《臺灣縣志》的紀錄,可知「大橋」大概在一六九○年代,就已經「洪水衝崩,只存舊跡」;「小橋」則在一七一○年代,「洪水衝崩,舊址無存」。有趣的是,橋亡名存,三百多年後的今天,永康仍有大、小橋地名。
接下來有兩個可以討論的問題:這兩座橋是誰建造的?其中一座既然是「大」橋,那麼有沒有自己專屬的橋名?第一個問題,並不難回答,大約清乾隆十七(1752)年編寫的《重修臺灣縣志》說「小北門外,北路往來路頭」的大橋,是「紅毛所造」,也就是紅毛番荷蘭人所興建。荷蘭東印度公司的文獻,大致上可證明這個說法沒錯。進一步,從荷蘭記錄中,也許可進一步推測荷蘭人所興建的「大橋」,橋名可能是「卡隆橋(Carons brugh)」。
二、鄭荷戰爭中的卡隆橋
臺南永康市的大橋,甚至是小橋之地名起源,是來自於荷蘭人在這附近搭起兩座大、小拱形磚橋,其中一座橋的荷蘭語名字,或許就是「卡隆橋」;當時臺南人管他荷蘭名稱如何,仍依自己的叫法,把這兩座地理指標之橋樑,分別稱為大橋、小橋,此稱遂成為永康市特定所在的地名。這樣主張,對臺灣史家或地方文史工作者來說,恐怕是罕聞的新鮮說法,一時之間不易接受。所以,還未講大橋故事前,讀者得耐心一下看本文引述一些資料來證明這種說法有所根據,絕非信口開河。
這又要回到不少臺南人所關心的鄭成功與荷蘭人戰爭,以及他的軍隊在哪裡登陸之老問題。我這幾年運用第一手中文與荷蘭文史料,證明鄭荷戰爭地點,除了在今天臺南市的北線尾、臺江內海與安平古堡、赤崁樓一帶外,臺南縣也是重要戰場。尤其是明鄭主力軍登陸所在,是永康市洲仔尾一帶的禾寮港。我所要強調的是,鄭荷之戰是大場面的戰爭,並非僅侷限在臺南市。如果有這個前提認識,那麼,各位在閱讀荷蘭文獻與檔案時,就不會目光僅停留在國姓爺或揆一如何在臺南市內英勇捉對廝殺,我們還會看到:這把戰火,事實上也照亮了臺南縣少為人知的古早故事。
《巴達維亞城日誌》1661年4月30日記載:鄭成功大軍從早晨陸續進入鹿耳門,傍晚時登陸士美村(Smeerdorp),《從征實錄》也說「是晚,我舟齊到,泊禾寮港」,史家大都同意士美村與禾寮港地點相同。敵我雙方在一日之間展開水、陸的攻防之戰。《巴城日誌》與《臺灣城日誌》紀錄提到上午時看到鄭軍在士美村(禾寮港)運來有百餘馬匹,傍晚時,鄭軍騎兵隊南下經過普羅文遮,有一分隊在卡隆橋(Carons brug)附近,其他則分別在琅嶠農場(Langkjeeuws hofstede)、磚窯(steenovens)駐紮,包圍普羅文遮城。荷蘭語地名的磚窯、琅嶠農場,以及卡隆橋,確實地點在哪裡,迄今依然是個謎。也許都在臺南市內,但也不應排除在臺南縣的可能。
三、荷蘭人鋪橋造路
上述卡隆橋,與臺南縣仁德鄉內的舊地名「上港崗(Cekankon)」又名普特曼田(Putmans polder)一樣,是冠上臺灣長官姓氏的地名。卡隆(F. Caron)是第八任長官。卡隆未履新之先,前任Maximiliaen le Maire議長已鑑於臺南縣市的米、糖盛產,開墾農田增加,舊路不敷使用,因而於1644年3月左右開始在赤崁至新港之間,動用大約五百名漢人修築一條新而筆直的大路,讓牛車可在兩條大溪(groote kreecken)間順暢通行,這條新路,全長1 ¼荷里,約10公里。同年8月,卡隆抵臺任職後,這條新大路途中兩條小溪(kreken)上,興建兩座美麗的拱形磚橋(steene verwulfte bruggen),便利行人駕馬車(wagen)與牛車往返。
赤崁到新港之間的兩條小溪,無疑是柴頭港溪的兩個支流。這兩座美麗拱形磚橋,推定為今永康市的大、小橋,應不成問題。畢竟,永康市稍北的烏鬼橋,清代方志指出是「鄉人架木為之」,是木橋,故不用考慮。
荷蘭人鋪造的臺南市到新市鄉之間這條「新」大路,後來也一直出現在清代的古地圖上。這條路,推測應該是經臺南市開元寺後,走永康市的某條老路,然後銜接中正南路、仁愛街路段附近的舊路。實際路徑如何,當地文史工作者最清楚,本文暫時略過。雖然清代康熙古地圖上所標示的這條舊大路,看起來稍處內陸,但實際上,是一條濱海的舊路,因此築路之後,自然難免頻繁水患。例如,《臺灣城日記》就曾提到1656年10月7、8日之間,由於臺南一帶大風雨,造成陸地水患,「一條經過綠谷(石頭坑)的道路遭嚴重沖坍,坐落海邊名叫油車行(Smeerdorp)的村莊,……在此次水患中,全莊被沖盡夷為平地」。清代方志說大、小橋在十八世紀之初,被「洪水衝崩」,說來也不奇怪。這條頻遭水患的濱海要路,在清乾隆三十(1765)年前後,也因而有堤岸的重新修築。如今,舊路的盡端猶立有「蔣公堤」碑。再回頭來問,有無可能大、小橋其中一座橋名,是用卡隆長官姓氏來命名?
從目前解譯出來的荷蘭文獻來看,還不是很確定。1661年4月30日,鄭軍一分遣隊傍晚紮營的卡隆橋,若照《巴城日誌》或《梅氏日記》所記,可能是指大橋;但若依《臺灣城日誌》的紀錄來看,卡隆橋又像是在赤崁樓南邊,則臺南市舊地名西定坊「紅毛所建」的磚仔橋也有可能。然而,無論如何,永康市的大、小橋,是磚橋,是卡隆長官所監督竣工,作為普羅文遮城鎮通往新港路上的著名橋樑,是可確定的。
四、大、小橋軼事
接下來可以講大橋一段故事了。
督工興建永康大橋的臺灣長官卡隆(François Caron,1602 ?-1673),生於比利時布魯塞爾(Brussel),父母為法國新教徒(Huguenot),逃到比利時布魯塞爾(Brussel)所以,用狹義的中國史觀來說,他可是法國人,He is pure Frenchman。荷蘭時代的統治階級,不一定全是紅毛番,這點是我們在讀臺灣史時要稍微注意的。卡隆擔任臺灣長官,與歷任一樣通常將近三年,三年官兩年滿,時間雖然不長(1644.8~1646.12),不過,他的生涯卻「顯赫彪炳」,與臺灣關係也密切。
卡隆大約十七歲時應徵荷蘭東印度公司,在航往亞洲的船上當廚師助手(koksmaat, cook’s mate)。1619年,東印度公司船要離開日本時,卡隆卻違反公司規定,「跳船」躲在長崎。他運氣不錯,沒被公司判刑,還被雇用,後來精通日語,擔任平戶商館的通譯。1628年,臺灣商館發生濱田彌兵衛夾持諾一知(P. Nuits)長官事件,卡隆也在場。他在日本住了將近21年,最後升到最高職位的平戶商館館長。期間,卡隆與其他人一樣,跟日本婆同居,生育三男兩女。由於幕府禁教政策,卡隆1641年2月攜家帶眷回公司巴達維亞總部。後來擔任公司臺灣長官、巴城總經理(Directeur-generaal)要職,或許是法國人的因素,他未能再晉升一級:巴城總督。1651年,卡隆涉嫌走私,被調回荷蘭。此案雖得平反,但卡隆與荷蘭東印度公司關係算是恩斷義絕。1664 年,卡隆不甘老驥伏櫪,回歸祖國,效力新成立的法國東印度公司,經理亞洲貿易。1672年年末乘船歸國,翌年4月在葡萄牙里斯本沿海船難喪命,結束多采多姿一生。
話說卡隆 1641年帶妻兒離開日本到巴達維亞未及一年,年底即被任命為返航船司令官率領船隊回荷蘭。在異國「娶妻」與生子,畢竟不符合荷蘭基督教正統習慣,所以他在1639年日本禁令後,雖然還享受一陣子特權,但最後仍於1641年不得不攜他的女人子女到巴達維亞。回國後請求承認混血兒,又說與日妻愛情,但他在萊頓(Leiden)又愛上了十八歲的海牙名媛宮絲丹霞‧牡丹(Constantia Boudaen),宮絲丹霞父親是比利時布拉邦(Brabant)的參議(raadsheer)。準丈母雖嫌他年紀大,但天要落雨,娘仔欲嫁,擋也無效。婚事談成後,卡隆先於1643年回巴城,隔年8月到臺灣履職。新娘子在妹妹蘇珊娜(Sousanna)陪伴下1645年到巴城,同年7月抵臺與丈夫相會。牡丹妹妹則留在巴城,嫁給後來當臺灣末代長官的揆一,她死於臺南市,也埋葬那裡。
在臺南的紅毛番婆宮絲丹霞,正值豆蔻年華,丈夫又忙於公司生意,自然無聊、乏趣。卡隆被同時代的人指控說他為了取悅年輕太太,特別打造一輛馬車,並訓練公司四匹駿馬拖拉。可以想像,三百多年前的金絲貓,駕著馬車經過她丈夫所監造的大、小橋,往還於赤崁、長官別墅(Landhuis),與永康洲仔尾花園,打發時間。
卡隆這麼做,在公司體制內可能還算是合法,但瑕疵難免。一般來說,荷蘭東印度公司在殖民地,如巴達維亞與臺灣,建有馬房飼養馬匹,充作防禦或高級職員巡視之用。但公司十七董事為了節省經費,對於馬匹數目及馬房維持費,常有所限制。公司的文獻甚至提到,當時巴達維亞城僅留一輛四輪馬車(carosse)給總督夫人及東印度公司評議會議員太太「每週兩次」使用。此外,根據《東印度公告法令彙集》,1632年公司指令第二十四條中,還另行規定:總督與東印度評議會議員,或其他公司副長官、經理以及職員使用馬匹或馬車時,得自費支付。
法國人卡隆與大橋有關的故事,事實上還未講完。他與日本婆所生的混血長男丹尼珥(Daniël),後來又浪漫回臺南擔任神學院的副院長。這所校址在臺南縣佳里鎮的「蕭壠神學院(Collegium te Soelang,1659-1661)」,是臺灣第一所歐洲式學院,比1876年成立的臺南神學院,還早兩百多年。
2011年9月29日 星期四
2011年9月24日 星期六
麻豆社事件
翁佳音(作者為中央研究院台灣史研究所助研究員)
「麻豆社事件」,有些人寫成「麻豆溪事件」,但請千萬不要誤解成1950年白色恐怖時代的「麻豆事件」。麻豆社事件是發生在1629年7月31日麻豆社人「屠殺」荷蘭人的一日故事,這個事件引發了後來台灣島內的統治權問題,亦即,誰才是台灣真正的頭家?此課題,不只是原住民,也是外來者如荷蘭東印度公司與漢人不得不面對的。
美麗島主權之爭
1624年8月底,荷蘭東印度公司人員被迫從大明帝國版圖澎湖撤退,正式進駐所謂無主國度的台灣,倉庫與辦公處也擇址在幾乎無人居住之沙汕:一鯤與北線尾(台南市安平古堡與四草一帶)。翌年初,荷蘭公司才用十五匹棉花布向新港社(台南新市鄉)購買或承租赤崁一帶所有地,準備安插前來貿易的漢人與日本人。公司初期經營方針,顯然重點在等待中國商人前來交易,尚未認真考慮處理台灣主權問題。
然而,1626年以來,台灣港(即大員港,舊安平港)旁的新來者荷蘭商館試圖向日本商人課進出口稅,引起反彈,導致1628年著名的濱田彌兵衛事件。事件過程中,不只荷蘭台灣新長官諾一知(P. Nuyts)奉命從雅加達到日本,上京向德川幕府辯明;新港社頭目理加(Rijcka)等原住民,也在日本人與漢人陪同下,號稱台灣王,前往江戶(東京),以獻地央請德川將軍保護。這是台灣早期的國際事件,牽涉外交談判,迫使荷蘭公司須嚴肅面對,巴達維亞城總督因而明確訓令台灣長官必須採取宣示主權的動作。
台灣長官確實有心要展現主權之事實,濱田事件中當場被挾持的長官諾一知,在事後除盡力向新港社展示武力外,亦企圖驅逐來台交易的「非法」勢力,即漢人海賊(或「倭寇」)、獨立的漢人海商。
麻豆社人殲滅荷蘭士兵
1629年夏,諾一知得報,漢人海賊三腳大爺(Sachataija)在台南麻豆社一帶藏匿。麻豆(Mattau)社,又名 Toukapta社。「麻豆社」是漢語,Toukapta才是番語,後者若照傳統台語音譯,大概可譯成「抵蛤踏(T?kap-t^社」,可惜兩者地名意義迄今不明。無論如何,麻豆社是台南西拉雅族最大的社,據說可以號召到兩千名壯丁,其次是蕭社(佳里),新港與目加溜灣社(善化)規模較小。荷蘭人來台之初,麻豆社依然雄據一方,與漢人「海賊」有著微妙關係,有時與海賊出海「打劫」。
得報後,長官於7月31日派遣一中隊六十多名,前往麻豆社試圖捕抓漢人海賊。麻豆社人起初善意招待公司士兵,但推說三腳大爺與他的部下已逃走。荷蘭士兵只好無功折返,但回程走到離麻豆社不到一荷里,亦即約六、七公里之處,有條溪,麻豆社人藉口好意要替荷蘭士兵背槍、揹人過渡。荷蘭士兵不疑有詐,結果,岸邊埋伏的麻豆人衝出,六十名士兵盡滅,僅一位漢人通事與一烏鬼奴僥倖逃脫。
麻豆人殲滅荷蘭士兵的這條溪,不是麻豆溪(今急水溪),麻豆溪在麻豆社之北,因此稱「麻豆溪事件」,顯然不妥。這次事變,對荷蘭人來說,是極為恥辱之事件與記憶,所以,後來荷蘭地圖都把這條溪標寫成謀殺者、或叛亂犯之河(de verrader ofte moordenaer rivier),用台語來說,是「人溪」。由文獻與古地圖研判,可推定是古早的漚汪(西拉雅語)溪,今將軍(溪名與明鄭叛徒將施琅將軍有關)溪。地名之出現與更替,背後多少有征服的故事。
雖然傭兵遭殺戮,公司卻因遷地伊始,武力甚寡,徒呼負負。麻豆與蕭社人繼續「騷擾」新港與赤崁一帶與荷蘭公司有關者。此時,諾一知長官也不敢夜出,困守沙洲上新築成的台灣(熱蘭遮)小城堡裡。8月,接過燙手山芋的普特曼長官(H. Putmans),只能忙於改善對日關係,以及與大明中國地方官談判通商事宜,無法派兵全力對付麻豆等社。直到1634、35年,日本宣布「鎖國」、歸順後的海賊鄭芝龍擊敗另一海賊劉香,東亞海上勢力呈現相對恐怖平衡後,普特曼才有辦法發動武力征討,證明荷蘭人的統治威權。
這時,離荷蘭進駐台灣時,已忽忽經過十年。
戰爭與條約
除上述國際局勢因素外,也有一些台灣島內近因,讓荷蘭人不得不立即發動征討麻豆社。例如:1632年台灣本土開始大量種植甘蔗,為確保蔗園不受原所有權者新港、麻豆社人的騷擾;進一步,荷蘭新教牧師總是疑心生暗鬼,認為1635年麻豆社頭目大腳弄(Taccaran)忽而宣稱要前往日本,忽而帶祈禱箱到鄰近番社示威,新港社男人要在農曆三月左右舉辦西拉雅民族的開年祭(Toepaupoe lakkang),都是悖離基督教、陰謀顛覆政府的叛國行為,必須未暴先鎮。
於是,巴城總督應台灣當局之要求,於1635年8月應派遣四百七十五名士兵前來台灣備戰。出征前,普特曼長官先仔細詢問尤牛士(R. Junius)牧師有關麻豆一帶的海岸地理與現實狀況,並命尤牧師帶新港社人協助征討。11月23日,普特曼終於利用乾旱冬季,率領約五百人從台灣城渡台江內海登陸新市鄉,與好戰的尤牧師等人陸路行軍到善化鎮,由背後攻打麻豆社。
麻豆社人事先已獲情報,避難他處,因為他們的一位頭目三斗(Sambdou)已被新港社人抓去。未及逃離的二十六名老幼麻豆人,冤死新港社人刀下,荷蘭大軍只能焚燬麻豆人住屋,當天「凱旋」而歸。
同月28日,麻豆人拜託一位老漢人出面求和,尤牧師居中牽線,交付麻豆人締和草約,並令他們將草約在該社公布、討論。幾經多日折衝後,麻豆社四位頭人:大補厘(Tavoris)、敦使(Tuncksuij,一作Funchsin),以及知汝落(Tilulogh)、知打路(Tidaros),於12月8日到台灣城與普特曼長官簽訂合約。這份留存於荷蘭海牙國家檔案館「條約簿冊」中的條約在荷蘭文獻中多次刊載,可謂是台灣人簽訂國際條約最早的明文紀錄。此約的漢語譯文莫衷一是,在這裡,我不厭其煩再譯一次:
一、我大補厘、知汝落、敦使、知打路四人代表我麻豆全社眾人,將我社因風俗習慣炫耀懸掛,現仍存的荷蘭人頭骨、肢骨,以及所能發現之鎗銃、衣物,一齊收集立即送到新港交給尤牛氏牧師。
二、我社呈上種植土中之椰子、檳榔幼樹,表示甘願將我社承自祖先之麻豆社及其附近草地,東至山、西至海,南北遠至可管轄之處,獻予荷蘭聯省政府議會議長。
三、我社今後不再對荷蘭國人、其同盟社或結盟友人交戰;相對地,願尊奉上述議會議長,甘願服從,視為我社保護者。緣此,並為諸事辦理順利,我社眾人允諾順服、遵從四頭目(仰請長官先生從我社八名長老中遴選委任)之合理指示、指揮與命令。再者,四大公廨(vier principael kercken)應每三月輪流懸掛荷蘭三色旗(prince flaggetien ),且若有重大事件發生時,我社頭目、長老得齊赴該處會議。
四、若長官先生欲與其他番社或本島番人交戰時,我社人甘願隨時準備協同荷蘭人作戰、鎮壓敵人。相對地,荷蘭人應在公司規定許可下(若交戰有理,及得到長官同意時),盡量合情合理協助我社人。
五、我社人允諾,對所有在魍港與其他地方燒灰之漢人,以及在平地因需要而從事鹿皮與其他交易者,任憑往來,不橫加阻擾、傷害。然不得收留漢人海賊、脫逃荷蘭人或其奴隸,相反地,得拒其請求,或逕自送至城堡。
六、若差使持宣召杖(prince stock)向個人或眾人出示,命令速往新港或城堡到案(俾便報告事情或供差遣)時,我社人得立即遵從實行。
七、我社人承認殺戮荷蘭人之罪,每年於事件發生當日得攜帶一隻大豬母(sogh)與一隻大豬公(beijer)到城堡給長官先生,長官閣下亦將回賜我等四面荷蘭小國旗(prince vaendelkens),以維持友誼關係。
條約訂立後,可以想像,現代荷蘭紅白藍三色國旗因而開始飄揚於三百多年前的台南麻豆社一帶,與現在台北市執意懸掛「國旗」一樣,用意都在展示外來政權的君臨與存續。
歷史意義
持平而言,麻豆社事件台灣人所「殲滅」的荷蘭人、以及後來荷蘭人報復的所謂「麻豆社屠殺」,戰場、時間(一共兩天)與死傷人數(不到百人),遠遠不及中國一將功成萬骨枯的戰役,由中國史宏觀觀之,不值一提。但就台灣歷史意義而言,至少有兩種:
其一,經麻豆社事件後,荷蘭東印度公司積極利用機會行使武力,或用「以番制番」之策,以少數的公司傭兵南征北討台灣島,展開實力證明荷蘭主權。麻豆社條約訂立後不數日,荷蘭東印度公司又南征屏東阿猴大社(Takareiang),未多久,開始實施各區原住民的地方會議,至此,台灣才成為荷蘭名符其實的殖民地。
其二,荷蘭東印度公司在與麻豆社簽訂條約後,又陸續與屏東琅、台中大肚原住民簽約。荷蘭打敗北部西班牙之後,也與雞籠的原住民立約。當然,你可以懷疑麻豆人或其他原住民是否真正了解條約之意義,不過,與明鄭、清代及國民黨等中國政府相較起來,後者視君臨統治台灣為「理所當然」,荷蘭人卻還得做一番表面功夫。撫昔視今,讀者應有心得。
麻豆社等台灣人在被征服、訂約後,是否完全成為順民,倒不一定。《台灣城日誌》的1654年記錄中,曾提到截獲葡萄牙人寫給滿清中國之毀謗信,信內指西拉雅原住民不滿荷蘭人毀約,由原本租借給地轉而鵲巢鳩占,然可惜無力反抗云云。雖然無力反抗,鄭成功攻打台灣時,麻豆社等人卻置身事外不幫助荷蘭人,其他的原住民則英勇反抗鄭成功王朝。近代台灣歷史中,畢竟還有她人民主體表現一面,值得讀者繼續探討。
美麗島主權之爭
1624年8月底,荷蘭東印度公司人員被迫從大明帝國版圖澎湖撤退,正式進駐所謂無主國度的台灣,倉庫與辦公處也擇址在幾乎無人居住之沙汕:一鯤與北線尾(台南市安平古堡與四草一帶)。翌年初,荷蘭公司才用十五匹棉花布向新港社(台南新市鄉)購買或承租赤崁一帶所有地,準備安插前來貿易的漢人與日本人。公司初期經營方針,顯然重點在等待中國商人前來交易,尚未認真考慮處理台灣主權問題。
然而,1626年以來,台灣港(即大員港,舊安平港)旁的新來者荷蘭商館試圖向日本商人課進出口稅,引起反彈,導致1628年著名的濱田彌兵衛事件。事件過程中,不只荷蘭台灣新長官諾一知(P. Nuyts)奉命從雅加達到日本,上京向德川幕府辯明;新港社頭目理加(Rijcka)等原住民,也在日本人與漢人陪同下,號稱台灣王,前往江戶(東京),以獻地央請德川將軍保護。這是台灣早期的國際事件,牽涉外交談判,迫使荷蘭公司須嚴肅面對,巴達維亞城總督因而明確訓令台灣長官必須採取宣示主權的動作。
台灣長官確實有心要展現主權之事實,濱田事件中當場被挾持的長官諾一知,在事後除盡力向新港社展示武力外,亦企圖驅逐來台交易的「非法」勢力,即漢人海賊(或「倭寇」)、獨立的漢人海商。
麻豆社人殲滅荷蘭士兵
1629年夏,諾一知得報,漢人海賊三腳大爺(Sachataija)在台南麻豆社一帶藏匿。麻豆(Mattau)社,又名 Toukapta社。「麻豆社」是漢語,Toukapta才是番語,後者若照傳統台語音譯,大概可譯成「抵蛤踏(T?kap-t^社」,可惜兩者地名意義迄今不明。無論如何,麻豆社是台南西拉雅族最大的社,據說可以號召到兩千名壯丁,其次是蕭社(佳里),新港與目加溜灣社(善化)規模較小。荷蘭人來台之初,麻豆社依然雄據一方,與漢人「海賊」有著微妙關係,有時與海賊出海「打劫」。
得報後,長官於7月31日派遣一中隊六十多名,前往麻豆社試圖捕抓漢人海賊。麻豆社人起初善意招待公司士兵,但推說三腳大爺與他的部下已逃走。荷蘭士兵只好無功折返,但回程走到離麻豆社不到一荷里,亦即約六、七公里之處,有條溪,麻豆社人藉口好意要替荷蘭士兵背槍、揹人過渡。荷蘭士兵不疑有詐,結果,岸邊埋伏的麻豆人衝出,六十名士兵盡滅,僅一位漢人通事與一烏鬼奴僥倖逃脫。
麻豆人殲滅荷蘭士兵的這條溪,不是麻豆溪(今急水溪),麻豆溪在麻豆社之北,因此稱「麻豆溪事件」,顯然不妥。這次事變,對荷蘭人來說,是極為恥辱之事件與記憶,所以,後來荷蘭地圖都把這條溪標寫成謀殺者、或叛亂犯之河(de verrader ofte moordenaer rivier),用台語來說,是「人溪」。由文獻與古地圖研判,可推定是古早的漚汪(西拉雅語)溪,今將軍(溪名與明鄭叛徒將施琅將軍有關)溪。地名之出現與更替,背後多少有征服的故事。
雖然傭兵遭殺戮,公司卻因遷地伊始,武力甚寡,徒呼負負。麻豆與蕭社人繼續「騷擾」新港與赤崁一帶與荷蘭公司有關者。此時,諾一知長官也不敢夜出,困守沙洲上新築成的台灣(熱蘭遮)小城堡裡。8月,接過燙手山芋的普特曼長官(H. Putmans),只能忙於改善對日關係,以及與大明中國地方官談判通商事宜,無法派兵全力對付麻豆等社。直到1634、35年,日本宣布「鎖國」、歸順後的海賊鄭芝龍擊敗另一海賊劉香,東亞海上勢力呈現相對恐怖平衡後,普特曼才有辦法發動武力征討,證明荷蘭人的統治威權。
這時,離荷蘭進駐台灣時,已忽忽經過十年。
戰爭與條約
除上述國際局勢因素外,也有一些台灣島內近因,讓荷蘭人不得不立即發動征討麻豆社。例如:1632年台灣本土開始大量種植甘蔗,為確保蔗園不受原所有權者新港、麻豆社人的騷擾;進一步,荷蘭新教牧師總是疑心生暗鬼,認為1635年麻豆社頭目大腳弄(Taccaran)忽而宣稱要前往日本,忽而帶祈禱箱到鄰近番社示威,新港社男人要在農曆三月左右舉辦西拉雅民族的開年祭(Toepaupoe lakkang),都是悖離基督教、陰謀顛覆政府的叛國行為,必須未暴先鎮。
於是,巴城總督應台灣當局之要求,於1635年8月應派遣四百七十五名士兵前來台灣備戰。出征前,普特曼長官先仔細詢問尤牛士(R. Junius)牧師有關麻豆一帶的海岸地理與現實狀況,並命尤牧師帶新港社人協助征討。11月23日,普特曼終於利用乾旱冬季,率領約五百人從台灣城渡台江內海登陸新市鄉,與好戰的尤牧師等人陸路行軍到善化鎮,由背後攻打麻豆社。
麻豆社人事先已獲情報,避難他處,因為他們的一位頭目三斗(Sambdou)已被新港社人抓去。未及逃離的二十六名老幼麻豆人,冤死新港社人刀下,荷蘭大軍只能焚燬麻豆人住屋,當天「凱旋」而歸。
同月28日,麻豆人拜託一位老漢人出面求和,尤牧師居中牽線,交付麻豆人締和草約,並令他們將草約在該社公布、討論。幾經多日折衝後,麻豆社四位頭人:大補厘(Tavoris)、敦使(Tuncksuij,一作Funchsin),以及知汝落(Tilulogh)、知打路(Tidaros),於12月8日到台灣城與普特曼長官簽訂合約。這份留存於荷蘭海牙國家檔案館「條約簿冊」中的條約在荷蘭文獻中多次刊載,可謂是台灣人簽訂國際條約最早的明文紀錄。此約的漢語譯文莫衷一是,在這裡,我不厭其煩再譯一次:
一、我大補厘、知汝落、敦使、知打路四人代表我麻豆全社眾人,將我社因風俗習慣炫耀懸掛,現仍存的荷蘭人頭骨、肢骨,以及所能發現之鎗銃、衣物,一齊收集立即送到新港交給尤牛氏牧師。
二、我社呈上種植土中之椰子、檳榔幼樹,表示甘願將我社承自祖先之麻豆社及其附近草地,東至山、西至海,南北遠至可管轄之處,獻予荷蘭聯省政府議會議長。
三、我社今後不再對荷蘭國人、其同盟社或結盟友人交戰;相對地,願尊奉上述議會議長,甘願服從,視為我社保護者。緣此,並為諸事辦理順利,我社眾人允諾順服、遵從四頭目(仰請長官先生從我社八名長老中遴選委任)之合理指示、指揮與命令。再者,四大公廨(vier principael kercken)應每三月輪流懸掛荷蘭三色旗(prince flaggetien ),且若有重大事件發生時,我社頭目、長老得齊赴該處會議。
四、若長官先生欲與其他番社或本島番人交戰時,我社人甘願隨時準備協同荷蘭人作戰、鎮壓敵人。相對地,荷蘭人應在公司規定許可下(若交戰有理,及得到長官同意時),盡量合情合理協助我社人。
五、我社人允諾,對所有在魍港與其他地方燒灰之漢人,以及在平地因需要而從事鹿皮與其他交易者,任憑往來,不橫加阻擾、傷害。然不得收留漢人海賊、脫逃荷蘭人或其奴隸,相反地,得拒其請求,或逕自送至城堡。
六、若差使持宣召杖(prince stock)向個人或眾人出示,命令速往新港或城堡到案(俾便報告事情或供差遣)時,我社人得立即遵從實行。
七、我社人承認殺戮荷蘭人之罪,每年於事件發生當日得攜帶一隻大豬母(sogh)與一隻大豬公(beijer)到城堡給長官先生,長官閣下亦將回賜我等四面荷蘭小國旗(prince vaendelkens),以維持友誼關係。
條約訂立後,可以想像,現代荷蘭紅白藍三色國旗因而開始飄揚於三百多年前的台南麻豆社一帶,與現在台北市執意懸掛「國旗」一樣,用意都在展示外來政權的君臨與存續。
歷史意義
持平而言,麻豆社事件台灣人所「殲滅」的荷蘭人、以及後來荷蘭人報復的所謂「麻豆社屠殺」,戰場、時間(一共兩天)與死傷人數(不到百人),遠遠不及中國一將功成萬骨枯的戰役,由中國史宏觀觀之,不值一提。但就台灣歷史意義而言,至少有兩種:
其一,經麻豆社事件後,荷蘭東印度公司積極利用機會行使武力,或用「以番制番」之策,以少數的公司傭兵南征北討台灣島,展開實力證明荷蘭主權。麻豆社條約訂立後不數日,荷蘭東印度公司又南征屏東阿猴大社(Takareiang),未多久,開始實施各區原住民的地方會議,至此,台灣才成為荷蘭名符其實的殖民地。
其二,荷蘭東印度公司在與麻豆社簽訂條約後,又陸續與屏東琅、台中大肚原住民簽約。荷蘭打敗北部西班牙之後,也與雞籠的原住民立約。當然,你可以懷疑麻豆人或其他原住民是否真正了解條約之意義,不過,與明鄭、清代及國民黨等中國政府相較起來,後者視君臨統治台灣為「理所當然」,荷蘭人卻還得做一番表面功夫。撫昔視今,讀者應有心得。
麻豆社等台灣人在被征服、訂約後,是否完全成為順民,倒不一定。《台灣城日誌》的1654年記錄中,曾提到截獲葡萄牙人寫給滿清中國之毀謗信,信內指西拉雅原住民不滿荷蘭人毀約,由原本租借給地轉而鵲巢鳩占,然可惜無力反抗云云。雖然無力反抗,鄭成功攻打台灣時,麻豆社等人卻置身事外不幫助荷蘭人,其他的原住民則英勇反抗鄭成功王朝。近代台灣歷史中,畢竟還有她人民主體表現一面,值得讀者繼續探討。
東番記
本文引自中文百科在線:http://www.zwbk.org/zh-tw/Lemma_Show/70750.aspx
簡介:
《東番記》,最早由漢人記載台灣原住民風俗的一篇調查報告。現存最早的台灣游記。明末陳第撰。陳第字季立,號一齋,福建連江縣人。1602年(萬曆30年),福建浯嶼把總沈有容襲擊以“東番”爲根據地的倭人,陳第隨軍至東番,事平後滯留約20日,以訪談與觀察之見聞撰寫《東番記》,全文一千四百馀字。1603年春,陳第將該文贈予沈有容,因此收錄於《閩海贈言》一書。
原文:
簡介:
《東番記》,最早由漢人記載台灣原住民風俗的一篇調查報告。現存最早的台灣游記。明末陳第撰。陳第字季立,號一齋,福建連江縣人。1602年(萬曆30年),福建浯嶼把總沈有容襲擊以“東番”爲根據地的倭人,陳第隨軍至東番,事平後滯留約20日,以訪談與觀察之見聞撰寫《東番記》,全文一千四百馀字。1603年春,陳第將該文贈予沈有容,因此收錄於《閩海贈言》一書。
原文:
東番夷人(指台灣的平埔族人)不知所自始,居彭湖外洋海島中。起魍港(嘉義布袋)、加老灣(鹿耳門附近),歷大員(台南附近)、堯港(高雄茄定)、打狗嶼(高雄旗津)、小淡水(屏東東港)、雙溪口(嘉義溪口)、加哩林(台南佳里)、沙巴里(金包里或淡水)、大幫坑(台北八里),皆其居也,斷續凡千餘里。種類甚蕃,別為社,社或千人,或五六百。無酋長,子女多者眾雄之,聽其號令。性好勇喜鬥,無事晝夜習走。足蹋(ㄊㄚˋ;腳著地)皮厚數分,履荊刺如平地,速不後犇馬(奔馬,犇,「奔」的古體字),能終日不息,縱之,度可數百里。鄰社有隙(紛爭)則興兵,期而後戰(相約定打鬥日期)。疾力相殺傷,次日即解怨,往來如初,不相讎(仇視)。所斬首,剔肉存骨,懸之門,其門懸骷髏多者,稱壯士。
地暖,冬夏不衣。婦女結草裙,微蔽下體而已。無揖讓拜跪禮。無曆日、文字,計月圓為一月,十月為一年,久則忘之,故率不紀歲,艾耆老髦(ㄇㄠˊ;毛髮中較長者;指老年人),問之,弗知也。交易,結繩以識(誌;作記號),無水田,治畬(ㄕㄜ;用火燎原而後種植的耕作方式)種禾,山花開則耕,禾熟,拔其穗,粒米比中華稍長,且甘香。採苦草,雜米釀,間有佳者,豪飲能一鬥。時燕會(宴會),則置大罍(ㄌㄟˊ;古代一種盛酒或水的容器),團坐,各酌以竹筒,不設餚。樂起跳舞,口亦烏烏若歌曲。男子剪髮,留數寸,披垂;女子則否。男子穿耳,女子斷齒,以為飾也(女子年十五、六,斷去唇兩旁二齒)。地多竹,大數拱,長十丈。伐竹搆屋,茨以茅(用茅草鋪蓋屋頂),廣長數雉(雉,計算城壁面積的單位,一雉:高一丈,長三丈)。族又共屋,一區稍大,曰公廨(同族的人住在一起,而保留一區較大的空間,稱為「公廨」)。少壯未娶者,曹居(群居)之。議事必於公廨,調發易也。
娶則視女子可室者,遣人遺瑪瑙珠雙,女子不受則已;受,夜造其家,不呼門,彈口琴挑之。口琴,薄鐵所製,齧而鼓之,錚錚有聲。女聞,納宿,未明徑去,不見女父母。自是宵來晨去必以星,累歲月不改。迨產子女,婦始往婿家迎婿,如親迎,婿始見女父母。遂家其家,養女父母終身,其本父母不得子也。故生女喜倍男,為女可繼嗣,男不足著代故也。妻喪復娶,夫喪不復嫁,號為鬼殘,終莫之醮(ㄐ|ㄠˋ;已婚婦女再嫁)。家有死者,擊鼓哭,置屍於地,環福(原字為部首為「火」;火烤之意)以烈火,乾,露置屋內,不棺。屋壞重建,坎屋基下(坎,墓穴;將地基下挖墓穴),立而埋之,不封,屋又覆其上,屋不建,屍(屍)不埋。然竹楹茅茨,多可十餘稔(十多年。稔,稻麥等作物成熟,一年收成一次,所以一稔為一年。)。故終歸之土,不祭。
當其耕時,不言不殺(不殺生),男婦雜作山野,默默如也。道路以目,少者背立,長者過,不問答,即華人侮之,不怒。禾熟復初,謂不如是,則天不祐、神不福,將凶歉,不獲有年也。女子健作;女常勞,男常逸。盜賊之禁嚴,有則戮於社。故夜門不閉;禾積場,無敢竊。器有床,無幾案,席地坐。榖有大小豆、有胡麻、又有薏仁,食之已瘴癘;無麥。蔬有蔥、有薑、有番薯、有蹲鴟(ㄔ;芋頭),無他菜。果有椰、有毛柿、有佛手柑、有甘蔗。畜有貓、有狗、有豖、有雞,無馬、驢、牛、羊、鵝、鴨。獸有虎、有熊、有豹、有鹿。鳥有雉、有鴨、有鳩、有雀。山最宜鹿,儦儦俟俟(儦,音ㄅㄧㄠ;野獸成群行走貌。),千百為群。
人精用鏢。鏢,竹棅鐵鏃(竹製的柄,鐵製的箭頭。棅,同「柄」。),長五尺有咫,銛甚(非常銳利。銛,ㄒㄧㄢ)。出入攜自隨,試鹿鹿斃,試虎虎斃。居常禁不許私捕鹿。冬,鹿群出,則約百十人即之,窮追既及,合圍衷之,鏢發命中,獲若丘陵,社社無不飽鹿者。取其餘肉,離而臘之(將肉切下曬乾);鹿舌、鹿鞭(鹿陽也)、鹿觔亦臘;鹿皮、角委積(積聚)充棟(形容極多)。鹿子善擾馴(馴養)之,與人相狎習(相互親近)。篤嗜鹿,剖其腸中新咽(|ㄝˋ;填塞)草將糞未糞者,名百草膏,旨食之,不饜(百吃不厭),華人見,輒嘔。食豕(ㄕˇ;豬)不食雞,畜雞任自生長,惟拔其尾飾旗;射雉,亦隻拔其尾。見華人食雞雉,輒嘔。夫孰知正味乎?又惡(豈)在口有同嗜也?
居島中,不能舟;酷畏海,捕魚則於溪澗,故老死不與他夷相往來。永樂(明成祖年號)初,鄭內監(鄭和, 1371-1433,曾七次下西洋)航海諭諸夷,東番獨遠竄,不聽約,於是家貽(|ˊ;贈送,遺留)一銅鈴,使頸之,蓋狗之也。至今猶傳為寶。始皆聚居濱海,嘉靖(明世宗,1522-1573年)末,遭倭焚掠,迺(乃)避居山。倭鳥銃長技(長槍),東番獨恃鏢,故弗格(無法打勝敵人)。居山後,始通中國,今則日盛。漳、泉之惠民、充龍、烈嶼諸澳,往往譯其語,與貿易;以瑪瑙、磁器、布、鹽、銅簪環之類,易其鹿脯、皮角。間遺之故衣(舊衣服),喜藏之,或見華人,一著(穿衣服),鏇復脫去。得布亦藏之。不冠不履,裸以出入,自以為易簡雲。
野史氏(作者自稱)曰:異哉東番!(東番真是個奇異的地方)從烈嶼諸澳(港灣),乘北風航海,一晝夜至彭湖,又一晝夜至加老灣,近矣。迺有不日不月(沒有歲月紀年),不官不長,裸體結繩之民,不亦異乎?且其在海而不漁,雜居而不嬲(ㄋ|ㄠˇ,戲弄,相擾;指男女雜居而不會淫亂),男女易位(指重女輕男),居瘞共處(瘞,|ˋ,掩埋;指住家與墳墓在一起)。窮年捕鹿,鹿亦不竭。合其諸島,庶幾中國一縣。相生相養,至今曆日書契(曆法與文字),無而不闕,抑何異也!南倭北虜,皆有文字,類鳥跡古篆,意其初有達人制之耶?而此獨無,何也?然飽食嬉遊,於於衎衎(ㄎㄢˋ ㄎㄢˋ;自得其樂的樣子),又惡用(何需用)達人為?其無懷、葛天(中國古代傳說中的帝王)之民乎?自通中國,頗有悅好,姦人又以濫惡之物欺之,彼亦漸悟,恐淳樸(純樸)日散矣。萬曆壬寅冬(明神宗萬曆三十年,1602年),倭復據其島,夷及商、漁交病(當地原住民及商旅漁民都受其害)。 浯嶼沈將軍(沈有容)往勦,餘適有觀海之興,與俱。倭破,收泊大員,夷目大彌勒輩率數十人叩謁,獻鹿餽酒,喜為除害也。予親睹其人與事,歸語溫陵陳志齋先生,謂不可無記,故掇其大略。
2011年9月23日 星期五
訂閱:
文章 (At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