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24日 星期六

麻豆社事件


翁佳音(作者為中央研究院台灣史研究所助研究員)
「麻豆社事件」,有些人寫成「麻豆溪事件」,但請千萬不要誤解成1950年白色恐怖時代的「麻豆事件」。麻豆社事件是發生在1629年7月31日麻豆社人「屠殺」荷蘭人的一日故事,這個事件引發了後來台灣島內的統治權問題,亦即,誰才是台灣真正的頭家?此課題,不只是原住民,也是外來者如荷蘭東印度公司與漢人不得不面對的。


美麗島主權之爭

        1624年8月底,荷蘭東印度公司人員被迫從大明帝國版圖澎湖撤退,正式進駐所謂無主國度的台灣,倉庫與辦公處也擇址在幾乎無人居住之沙汕:一鯤與北線尾(台南市安平古堡與四草一帶)。翌年初,荷蘭公司才用十五匹棉花布向新港社(台南新市鄉)購買或承租赤崁一帶所有地,準備安插前來貿易的漢人與日本人。公司初期經營方針,顯然重點在等待中國商人前來交易,尚未認真考慮處理台灣主權問題。

        然而,1626年以來,台灣港(即大員港,舊安平港)旁的新來者荷蘭商館試圖向日本商人課進出口稅,引起反彈,導致1628年著名的濱田彌兵衛事件。事件過程中,不只荷蘭台灣新長官諾一知(P. Nuyts)奉命從雅加達到日本,上京向德川幕府辯明;新港社頭目理加(Rijcka)等原住民,也在日本人與漢人陪同下,號稱台灣王,前往江戶(東京),以獻地央請德川將軍保護。這是台灣早期的國際事件,牽涉外交談判,迫使荷蘭公司須嚴肅面對,巴達維亞城總督因而明確訓令台灣長官必須採取宣示主權的動作。

        台灣長官確實有心要展現主權之事實,濱田事件中當場被挾持的長官諾一知,在事後除盡力向新港社展示武力外,亦企圖驅逐來台交易的「非法」勢力,即漢人海賊(或「倭寇」)、獨立的漢人海商。
麻豆社人殲滅荷蘭士兵

        1629年夏,諾一知得報,漢人海賊三腳大爺(Sachataija)在台南麻豆社一帶藏匿。麻豆(Mattau)社,又名 Toukapta社。「麻豆社」是漢語,Toukapta才是番語,後者若照傳統台語音譯,大概可譯成「抵蛤踏(T?kap-t^社」,可惜兩者地名意義迄今不明。無論如何,麻豆社是台南西拉雅族最大的社,據說可以號召到兩千名壯丁,其次是蕭社(佳里),新港與目加溜灣社(善化)規模較小。荷蘭人來台之初,麻豆社依然雄據一方,與漢人「海賊」有著微妙關係,有時與海賊出海「打劫」。

        得報後,長官於7月31日派遣一中隊六十多名,前往麻豆社試圖捕抓漢人海賊。麻豆社人起初善意招待公司士兵,但推說三腳大爺與他的部下已逃走。荷蘭士兵只好無功折返,但回程走到離麻豆社不到一荷里,亦即約六、七公里之處,有條溪,麻豆社人藉口好意要替荷蘭士兵背槍、揹人過渡。荷蘭士兵不疑有詐,結果,岸邊埋伏的麻豆人衝出,六十名士兵盡滅,僅一位漢人通事與一烏鬼奴僥倖逃脫。

        麻豆人殲滅荷蘭士兵的這條溪,不是麻豆溪(今急水溪),麻豆溪在麻豆社之北,因此稱「麻豆溪事件」,顯然不妥。這次事變,對荷蘭人來說,是極為恥辱之事件與記憶,所以,後來荷蘭地圖都把這條溪標寫成謀殺者、或叛亂犯之河(de verrader ofte moordenaer rivier),用台語來說,是「人溪」。由文獻與古地圖研判,可推定是古早的漚汪(西拉雅語)溪,今將軍(溪名與明鄭叛徒將施琅將軍有關)溪。地名之出現與更替,背後多少有征服的故事。

        雖然傭兵遭殺戮,公司卻因遷地伊始,武力甚寡,徒呼負負。麻豆與蕭社人繼續「騷擾」新港與赤崁一帶與荷蘭公司有關者。此時,諾一知長官也不敢夜出,困守沙洲上新築成的台灣(熱蘭遮)小城堡裡。8月,接過燙手山芋的普特曼長官(H. Putmans),只能忙於改善對日關係,以及與大明中國地方官談判通商事宜,無法派兵全力對付麻豆等社。直到1634、35年,日本宣布「鎖國」、歸順後的海賊鄭芝龍擊敗另一海賊劉香,東亞海上勢力呈現相對恐怖平衡後,普特曼才有辦法發動武力征討,證明荷蘭人的統治威權。
        這時,離荷蘭進駐台灣時,已忽忽經過十年。


戰爭與條約

        除上述國際局勢因素外,也有一些台灣島內近因,讓荷蘭人不得不立即發動征討麻豆社。例如:1632年台灣本土開始大量種植甘蔗,為確保蔗園不受原所有權者新港、麻豆社人的騷擾;進一步,荷蘭新教牧師總是疑心生暗鬼,認為1635年麻豆社頭目大腳弄(Taccaran)忽而宣稱要前往日本,忽而帶祈禱箱到鄰近番社示威,新港社男人要在農曆三月左右舉辦西拉雅民族的開年祭(Toepaupoe lakkang),都是悖離基督教、陰謀顛覆政府的叛國行為,必須未暴先鎮。

        於是,巴城總督應台灣當局之要求,於1635年8月應派遣四百七十五名士兵前來台灣備戰。出征前,普特曼長官先仔細詢問尤牛士(R. Junius)牧師有關麻豆一帶的海岸地理與現實狀況,並命尤牧師帶新港社人協助征討。11月23日,普特曼終於利用乾旱冬季,率領約五百人從台灣城渡台江內海登陸新市鄉,與好戰的尤牧師等人陸路行軍到善化鎮,由背後攻打麻豆社。

        麻豆社人事先已獲情報,避難他處,因為他們的一位頭目三斗(Sambdou)已被新港社人抓去。未及逃離的二十六名老幼麻豆人,冤死新港社人刀下,荷蘭大軍只能焚燬麻豆人住屋,當天「凱旋」而歸。
同月28日,麻豆人拜託一位老漢人出面求和,尤牧師居中牽線,交付麻豆人締和草約,並令他們將草約在該社公布、討論。幾經多日折衝後,麻豆社四位頭人:大補厘(Tavoris)、敦使(Tuncksuij,一作Funchsin),以及知汝落(Tilulogh)、知打路(Tidaros),於12月8日到台灣城與普特曼長官簽訂合約。這份留存於荷蘭海牙國家檔案館「條約簿冊」中的條約在荷蘭文獻中多次刊載,可謂是台灣人簽訂國際條約最早的明文紀錄。此約的漢語譯文莫衷一是,在這裡,我不厭其煩再譯一次:

一、我大補厘、知汝落、敦使、知打路四人代表我麻豆全社眾人,將我社因風俗習慣炫耀懸掛,現仍存的荷蘭人頭骨、肢骨,以及所能發現之鎗銃、衣物,一齊收集立即送到新港交給尤牛氏牧師。

二、我社呈上種植土中之椰子、檳榔幼樹,表示甘願將我社承自祖先之麻豆社及其附近草地,東至山、西至海,南北遠至可管轄之處,獻予荷蘭聯省政府議會議長。

三、我社今後不再對荷蘭國人、其同盟社或結盟友人交戰;相對地,願尊奉上述議會議長,甘願服從,視為我社保護者。緣此,並為諸事辦理順利,我社眾人允諾順服、遵從四頭目(仰請長官先生從我社八名長老中遴選委任)之合理指示、指揮與命令。再者,四大公廨(vier principael kercken)應每三月輪流懸掛荷蘭三色旗(prince flaggetien ),且若有重大事件發生時,我社頭目、長老得齊赴該處會議。

四、若長官先生欲與其他番社或本島番人交戰時,我社人甘願隨時準備協同荷蘭人作戰、鎮壓敵人。相對地,荷蘭人應在公司規定許可下(若交戰有理,及得到長官同意時),盡量合情合理協助我社人。

五、我社人允諾,對所有在魍港與其他地方燒灰之漢人,以及在平地因需要而從事鹿皮與其他交易者,任憑往來,不橫加阻擾、傷害。然不得收留漢人海賊、脫逃荷蘭人或其奴隸,相反地,得拒其請求,或逕自送至城堡。

六、若差使持宣召杖(prince stock)向個人或眾人出示,命令速往新港或城堡到案(俾便報告事情或供差遣)時,我社人得立即遵從實行。

七、我社人承認殺戮荷蘭人之罪,每年於事件發生當日得攜帶一隻大豬母(sogh)與一隻大豬公(beijer)到城堡給長官先生,長官閣下亦將回賜我等四面荷蘭小國旗(prince vaendelkens),以維持友誼關係。
條約訂立後,可以想像,現代荷蘭紅白藍三色國旗因而開始飄揚於三百多年前的台南麻豆社一帶,與現在台北市執意懸掛「國旗」一樣,用意都在展示外來政權的君臨與存續。


歷史意義

        持平而言,麻豆社事件台灣人所「殲滅」的荷蘭人、以及後來荷蘭人報復的所謂「麻豆社屠殺」,戰場、時間(一共兩天)與死傷人數(不到百人),遠遠不及中國一將功成萬骨枯的戰役,由中國史宏觀觀之,不值一提。但就台灣歷史意義而言,至少有兩種:

        其一,經麻豆社事件後,荷蘭東印度公司積極利用機會行使武力,或用「以番制番」之策,以少數的公司傭兵南征北討台灣島,展開實力證明荷蘭主權。麻豆社條約訂立後不數日,荷蘭東印度公司又南征屏東阿猴大社(Takareiang),未多久,開始實施各區原住民的地方會議,至此,台灣才成為荷蘭名符其實的殖民地。

        其二,荷蘭東印度公司在與麻豆社簽訂條約後,又陸續與屏東琅、台中大肚原住民簽約。荷蘭打敗北部西班牙之後,也與雞籠的原住民立約。當然,你可以懷疑麻豆人或其他原住民是否真正了解條約之意義,不過,與明鄭、清代及國民黨等中國政府相較起來,後者視君臨統治台灣為「理所當然」,荷蘭人卻還得做一番表面功夫。撫昔視今,讀者應有心得。
麻豆社等台灣人在被征服、訂約後,是否完全成為順民,倒不一定。《台灣城日誌》的1654年記錄中,曾提到截獲葡萄牙人寫給滿清中國之毀謗信,信內指西拉雅原住民不滿荷蘭人毀約,由原本租借給地轉而鵲巢鳩占,然可惜無力反抗云云。雖然無力反抗,鄭成功攻打台灣時,麻豆社等人卻置身事外不幫助荷蘭人,其他的原住民則英勇反抗鄭成功王朝。近代台灣歷史中,畢竟還有她人民主體表現一面,值得讀者繼續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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